南湖法院涉外案件首用电子邮件送达获双赢

2013年新的民诉法实施以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送达工作有了新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近日,嘉兴南湖法院采用电子邮件送达方式,高效审结了一起涉外民事案件。
 
  倪某、徐某原是一对80后小夫妻,徐某系澳大利亚籍,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11年9月8日在嘉兴登记结婚。同年10月22日,徐某单身回澳大利亚定居。后双方因生活理念发生分歧,徐某提出离婚,但是一直不愿回国办离婚手续,随后失去联系。今年4月11日,倪某起诉离婚时,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多。
 
  因被告徐某常年居住在澳大利亚,南湖法院向原告倪某说明了涉外送达的困难后,倪某向法院提供了徐某的电子邮箱地址。4月12日,承办法官尝试向该电子邮箱发送了原告提供的起诉状、证据副本,以及盖有法院公章的各类法律文书,并告知了承办法官的电话,要求其与法院尽快联系。
 
  当天下午,徐某就和法院电话联系,表明收到电子邮件。经承办法官解释后,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基于时间和金钱成本,不愿意回国应诉。
 
  承办法官详细释明后,徐某从澳大利亚寄给法院书面信件一封,内容是其收到法院电子邮件的时间的时间,并详细描述了两人发生矛盾的原因及对离婚的态度,同时附上了双方短信往来的记录和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6月17日,南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于6月20日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后向被告电子送达了判决书。6月23日,被告回复确认收到了判决书,感谢法院解决了她的麻烦。这起涉外离婚案件,因新民诉法规定了电子邮件送达方式而高质效审结了。
 
  电子邮件送达,方便了经常外出的当事人和律师在第一时间知悉诉讼信息,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便利了当事人诉讼,省却了其诉累,真正节约了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是双赢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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