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补偿抚养费可以有

  完整的抚养义务应当体现为不间断性,不管分居、离家还是离婚,不直接抚养孩子都应当支付抚养费。
 
  妻子离家杳无音讯,多年后却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家抚养孩子的丈夫,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补偿离家期间对孩子的抚养费?近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但原告除了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外,还须补偿被告离家期间的抚养费。
 
  原告离家多年,不尽夫妻义务,致使双方失去感情,判决离婚在意料之中;夫妻对子女的关系并不因为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哪方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律规定,也是应当的;唯独判决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补偿对方抚养费,把先前应尽而未尽的义务补上,有些出乎意料,并使人眼前一亮。
 
  众所周知,不管婚姻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都只是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抚养费问题,而没有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抚养义务问题进行规定。而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收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亦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谁挣的钱,都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由此一来,不管谁把挣的钱用于抚养孩子,都可视为双方共同抚养。从而,对于一方不尽子女抚养义务对方进行索要的,几乎没有支持的。
 
  平远县法院不因循守旧,而是判决不尽义务一方补偿对方子女抚养费,笔者认为,这更公平合理和符合法律精神。毕竟,共同收入、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等,都是建立在共同生活和正常夫妻关系基础上的。像该案这样一方离家多年杳无音讯,根本就是不让对方知悉自己信息,性质是对对方和共同生活的摆脱,尽管夫妻关系在名义上存续,但因为各自独立生活而与路人无异。这种情况下,谁都只能掌管自己的收入而不能掌握对方的收入情况,收入共有并没有现实基础。而对子女尽抚养义务的表现也只能是亲自关照、抚养或者支付抚养费,而不是把对方尽抚养义务视同为自己也尽了义务。
 
  既然子女完全由一方抚养而另一方未尽义务,既然抚养子女是双方的共同义务而非可以弃之不管、把义务都推给另一方,那么,让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给予对方抚养费补偿,使其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一份责任,就是应当的。对子女尽抚养之责,并不因离不离婚而不同。
 
  不仅如此,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反推就是,各自所负的债务各自偿还。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各自所得也应当归各自所有(除了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对第十七条的完整理解应当为,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收入共有、债务共负;在分开生活特别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或者像该案这样一方离家且杳无音讯情况下,不仅债务自负收入也应归各自所有,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尽抚养义务的话,就应当自己出抚养费,像离婚后那样交给直接抚养方。
 
  总之,完整的抚养义务应当体现为不间断性,不管分居、离家还是离婚,不直接抚养孩子都应当支付抚养费。平远法院的判决既是对那些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个提醒,也为所有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提供了判例。还望各地法院都以该判决作指导,使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或弥补抚养义务成为一种通例,不管婚内还是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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