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双方争议中的房屋属村委会集资建房,且无法对房屋归属协商一致,本院判决房屋归被告牛某某使用。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在吉木萨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马某玉、马某娥,感情一般。近年来因被告经常在外面跳舞不回家,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女马某玉、马某娥都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后在吉木萨尔县某小区有一套楼房,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互不相让,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被告长期在家担任家庭主妇,照顾两位女儿的生活起居,被告负责打工赚钱养家。双方婚后拥有的住房即吉木萨尔县某小区住房属于集资建房,没有产权证,原告不愿意要涉案房屋,被告不愿意卖房子但又拿不出钱给原告,故双方协商不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牛某某长期在家担任家庭主妇,无经济来源,且两位女儿要继续在涉案房屋居住,因此涉案房屋判归被告使用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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