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2日上午8时30分,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顺利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9月,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婚生女归王某某抚养,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王某某婚前财产空调、冰箱、电视机等归王某某所有;刘某某给予王某某财产折价补偿款150134元等。但是在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拒不履行。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然而被执行人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针对案件,舒城县人民法院进行重点突破。执行法官认真对案情进行研判,商讨执行方案后一致认为,夫妻离婚引发的纠纷案件应该首先本着化解恩怨、消除矛盾的出发点,为双方当事人讲法析理,力促达成和解执行。执行法官对刘某某进行了释法明理和法律教育,执行员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刘某某表示,只有在法院执行法官在场监督下,才会允许王某某进入房内对其私人物品进行搬迁。
2017年11月22日上午8时30分,舒城县法院执行局局长徐应保带领两名执行法官,一名法警,来到刘某某家中,通过沟通和监督,并对刘某某的母亲进行情绪安抚,王某某在1个小时内,将房屋中的婚前财产物品以及私人用品全部搬移。搬移之后,王某某和刘某某来到法院,在执行局局长徐应保耐心细致的劝解后,双方就小孩抚养费、探视权、财产折价补偿款等达成和解协议。
今年以来,在执行此类婚姻家庭等引起的矛盾纠纷类案件时,舒城县法院始终将和解作为执行此类案的最佳方法,并采取一系列组合拳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用好用足强制执行措施,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行。(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