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也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简介
 
      1991年3月,丧偶的刘先生与离婚的白女士登记结婚,白女士带着女儿与刘先生及儿子共同生活在一起,四口人相处得非常融洽。1998年9月,刘先生和白女士用共同的存款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白女士的名下。2011年6月,白女士在未征得刘先生意见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以520万元卖出,白女士收到房款后便以自己的名义存在了银行,之后白女士躲藏在女儿家并且不接丈夫刘先生的电话,刘先生多次去找白女士,白女士指使其女婿殴打刘先生。为防止520万元房屋款被白女士私自隐藏、转移和挥霍,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耄耋老人刘先生在其儿子的帮助下,到人民法院起诉白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卖房款520万元,前提是不离婚。刘先生起诉后,白女士从银行中取出520万元售房款自己保管。
 
      法院审理认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白女士在与刘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出售夫妻共有的某小区的房屋,刘先生要求分割该售房款,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故判令白女士给刘先生售房款260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依据,是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也就是夫妻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必以离婚为先决条件,这不但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而且可以控制财产风险。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两者捆绑在一起,若夫妻双方发生经济上的严重分歧,为了解决经济分歧而不得不选择离婚,要么破坏家庭和婚姻的幸福,要么就是夫妻一方不得不承担财产上的损害危险。该法条颁布后,当事人为了分割财产,只要起诉一次就可以解决问题,高效迅捷。比较而言,走离婚诉讼的道路,往往需要起诉两次方可实现,至少需要一年多的时间,而本条颁布的目的在于要消除迫在眉睫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经济损失风险。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刘先生和白女士在1998年9月购买的某小区房屋,属于刘先生和白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白女士私自售房后,避而不见刘先生,又不肯将520万元交给刘先生保管,存在隐藏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此,依照上述规定,判令对售房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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