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干警促成和解 一起案件了却俩纠纷

        3月28日上午,路某携6万余元现金来到临邑法院执行实施二庭,履行了和解协议中自己的承诺,执行干警清点后又交给张某,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案情回顾:
 
        张某与路某于2002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10月2日生一男孩。因感情破裂,张某起诉后临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子归路某抚养,张某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张某认为判决对其与路某价值344170元的共同财产并未分割,2016年7月再次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临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所主张的价值34万余元的共同财产中,除二人婚后共同购置的楼房、轿车及家具等物品外,其余财产均在第一次判决已经作出认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法不再处理。审理中,张某和路某均认可楼房的价值为16万元,并对其余财产的价值达成一致。临邑法院依法判决路某支付张某共同财产折价款87750元,张某带回部分生活物品。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路某未向张某支付折价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当执行干警找到路某时,路某却声称,诉讼离婚判时法院判决张某应当支付的孩子抚养费还没交纳。而张某却说,自己有探视权,可从离婚后路某一直不让自己见孩子。虽然他俩所讲事实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但是为了妥善处理二人之间的两起纠纷,执行干警还是做起了他俩的工作。他们向路某讲明,张某承担孩子抚养的义务,是另一个判决所确定的,需要另案申请执行,从法律上讲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他们又把张某叫到法院,让她明白,依法承担抚养费和实现探视权按说应当另案处理,但是如果她想一并解决的话,执行干警可以尽力促成。就这样,通过多次做促成,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张某同意路某在支付财产折价款时扣除她应当承担的孩子抚养费,路某为张某探视孩子提供便利。同时,张某还放弃了应带回的部分生活物品。3月28日上午,该和解协议履行,两起纠纷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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