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通讯员苏艳娇)3月31日,原告万某和其父亲来到会宁县人民法院讨个说法。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3月30日上午8:30,会宁县法院会师镇法庭开庭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但原告万某上午10点左右才来到法庭,此时,被告已经离开了法庭,审
判员就以原告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传票上写明开庭时间是3月30日上午8:30)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向万某送达裁定书时,耐心细致地向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告
知了未按时到庭的法律后果,万某当即表示接受,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二天,令审判员意外的是,原告万某和其父亲来到法院,要求审判员给其一个说法,并提出疑问:法院为何在原告已经到庭的情况下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不到庭案件是否能够正常
开庭?原告万某和其父亲的情绪十分激动,认为法院的裁定缺乏法律根据,不应该在原告已经到庭的情况下仍裁定按撤诉处理,并说自己是法盲,要求法院必须给出合理的解释。面对该情
况,审判员先稳定了原告万某和其父亲的情绪,然后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讲解,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万某和其父亲在情绪
稳定之后,意识到是自身的原因导致这样的诉讼后果,在和审判员沟通以后,离开了法庭。
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作为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视为其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同时在一定程度
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该院就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