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军离婚案件

        黄河新闻网运城频道讯 近年来,运城中院高度重视涉军维权工作,要求运城两级法院都要成立涉军维权领导组和专门审理涉军维权案件的合议庭。今年以来,运城两级法院涉军维权合议庭共审理涉军案件12起。在“八一”建军节前夕,运城中院涉军维权合议庭又成功调解一起现役军人离婚案件。
 
        当事人曹某(男)为武警北京总队现役军人。2014年,经人介绍与柴某相识,不久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15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2015年7月19日婚生一男孩。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聚少离多,没有培养起较好的夫妻感情。此后二人因家庭和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0月份前后开始分居生活。孩子现随其爷爷奶奶生活。
 
        2016年又因买车发生纠纷,女方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一审期间,武警北京总部给法院来函关注此案的审理。曹某在一审答辩称,自己是再婚,格外珍惜这段婚姻,工资都交给了女方,由于自己在部队服役,客观上照顾女方不够,再加上孩子尚小,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本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法院考虑到男方为现役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柴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后,柴某不服,上诉于市中院。
 
        运城中院将这一涉军案件分到涉军维权合议庭,由民一庭副庭长毛松伟承办,涉军维权领导组长侯曙亮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于近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柴某在二审期间,仍然坚决要求离婚。被上诉人曹某经过慎重考虑,感觉婚姻已不可挽回,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孩子,双方在法庭上均坚持要求抚养孩子,毫不让步。因孩子抚养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结束前,侯曙亮副院长对双方严肃指出,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是自由的,但是在离婚问题上,法院首先考虑的是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的未来,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未对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个妥善方案之前,离婚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庭审后,经过合议庭深入细致地做工作,当事人自己也深刻理解到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同时也深刻影响着孩子。双方在经过慎重考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离婚,孩子随曹某生活,柴某依法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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