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否获得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和摧残。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王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因不满被告长时间家暴,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受害方有

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

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

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

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

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

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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