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赠与合同是否能够撤销

        案例:袁某与周某原系夫妻。2015年4月23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一、坐落在某某市某某街道某某路5号的房屋在按揭贷款还清后,甲方(袁某)将其在上述房屋中享有的份额赠予女儿袁小某,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从2015年4月23日起至上述房屋的按揭贷款还清日止的按揭贷款由甲方一人偿还。二、其余双方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承担。”离婚后,因袁某未能支付贷款,周某替袁某支付了2015年6月至11月的贷款共计32700元。为此,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袁某与周某于2015年4月23日签订的协议有效,并要求袁某支付该垫付款。该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后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将涉案房产赠与其女儿袁小某的赠与合同,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分析: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本案的原告袁某认为本案讼争房屋赠与协议属于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中的赠与应为普通赠与,其可以依据该条规定撤销其赠与女儿袁小某涉案房产的赠与合同,其是否可以予以撤销?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第三人周某认为原告袁某答应归还涉案房屋的贷款并把他的份额赠与给袁小某是周某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该赠与合同是属于离婚协议内容的一部分,涉及身份关系,内容相互关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该赠与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本案在签订赠与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了袁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