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为何被驳回

        去年11月,舒城县的张女士因频遭酗酒后的丈夫杨先生打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杨先生表示悔改,张女士予以撤诉;5个月后,张女士因杨先生酗酒闹事再次起诉离婚。 3月27日,舒城县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法院认为,原告张女士去年11月以被告杨先生存在诸多不良恶习,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酗酒后无故殴打原告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2月撤回起诉。今年3月,张女士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离婚,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依法不予受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起诉。
 
        【法律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在撤诉或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内,产生重婚、吸毒、突患精神病、虐待、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或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等情况,可界定为“新情况、新理由”而予以受理。本案中,张女士以杨先生酗酒后闹事为由,与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和事实相同,未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所以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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