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收款 夫卖房 夫妻离婚后 房子“扯不清”了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通讯员陈先勇报道)想购房,正好同事的丈夫有房要转让,李强赶忙把转让费和购房款交给了同事,没想到同事的丈夫竟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向他交付房屋和退还房款。
 
        2011年10月,李强听同事张静说,其新婚丈夫陈飞是米东区古牧地镇某村村民,享有购买一套安置楼房的权利,他们有意转让该套房。正想在米东区购房的李强称自己想要。双方口头约定,李强除支付购房款外,还要支付4万元转让费给陈飞。同年10月30日,李强给张静转去1万元。次日,又向张静账户转入6万元。11月2日,张静将这6万元取出交由陈飞,陈飞交付了安置楼房款,村委会出具一张陈飞名字的收据。
 
        同年11月23日,李强又给付张静现金1万元。2012年2月27日,他又向张静转去最后一笔2万元。
 
        2016年李强看房子完工,已具备交房条件。李强便找陈飞想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谁料陈飞拒绝向他交付房屋。见状,李强要求陈飞退还自己前期已交付的10万元转让费及购房款,陈飞依旧不理睬。
 
        2016年12月,李强将陈飞、张静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二被告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退还转让费、购房款及利息共124500元 。
 
        陈飞辩称:我交的6万元购房款是我母亲给我的。我和张静已离婚,你不应该告我。

 
        张静反驳,2014年1月8日,我和陈飞在法院离婚时,陈飞当庭认可房屋已卖给李强,该房屋并未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房款收据在陈飞手中,其也称6万元是从其母亲处取得,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款具体的取得方式和时间。
 
       “两被告于2011年10月结婚,张静也陈述2011年11月1日收到原告的6万元后,次日取出让陈飞交付房款。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基于二被告已结婚1个月,可以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主审法官解释,后因陈飞的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根据转账凭证,李强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给张静支付了9万元。支付的1万元现金,虽张静承认,但陈飞并不认可,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此款因购房时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了他们,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房屋转让法律关系;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90000元及占用期利息22050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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