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董某甲相识后自由恋爱,已经登记结婚七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董某乙,现跟随杨某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杨某以夫妻感情完全
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董某甲离婚、抚养婚生女。
杨某认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同时董某甲对杨某有家庭暴力。董某甲因对杨某殴打,被行政拘留。双方夫妻感情渐渐疏
远,遂分居至今。期间杨某曾多次与董某甲离婚未果,现双方仍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杨某与董某甲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抚养。
董某甲认为:虽杨某之前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其存在撤诉情形,况杨某将董某乙带走后不让董某甲及其家人相见,对子女的××成长不利。因董某甲在工作期间受伤,杨某为此找
茬闹矛盾,董某甲动手殴打了杨某,之后双方感情就存在裂痕,考虑到子女的身心××,请求判决不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系自由恋爱,并经过一年的相处才结婚登记,现双方已结婚7年,期间双方生育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杨某与董某甲
夫妻间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杨某向法院起诉与董某甲离婚,并未提供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有效证据。董某甲如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
及顾虑子女的××成长,应与杨某多加强沟通,切实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以化解双方间的误会、矛盾,维护家庭的完整。鉴于双方婚生女年龄尚幼,且董某甲要求从维护子女的××成长
的角度来维系双方的感情,应再给予双方一和好的机会。故杨某起诉与董某甲离婚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
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杨某与董某甲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