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4日讯 日前,上杭县法院才溪法庭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这是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才溪法庭发出的第三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前面二份不同的是,申请人并没有提起离婚诉讼,而是单独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丈夫不再施暴。
申请人郑某是上杭县南阳镇人,与丈夫曹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曹某脾气暴躁,稍有不顺便对郑某拳打脚踢,特别是酒后更是大打出手,经常对郑某实施家庭暴力。郑某曾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教育后,曹某以自己家务事自己会处理为由不以为然,毫无悔意。无助的郑某只好向法院求助。
法院审查后认为,郑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法向曹某发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曹某对申请人郑某实施家庭暴力,并要求当地公安、司法、妇联、村委等组织协助执行。同时,法庭还对曹某予以批评教育。
目前,该“人身保护令”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在现实当中,有不少家暴受害方并没有离婚的诉求,只是想让对方停止施暴,《反家庭暴力法》为此提供了条件,在夫妻关系还没有完全恶化阶段,司法提前介入,对防止家庭破裂能起到一定作用,有利于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