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宁市邕宁区的老韦怎么都想不到,已经离婚7年的前妻阿萍居然把他告上法院,要和他平分18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在老韦看来,结婚3年后,两人就长期两地分居,婚姻早已名存实亡。为了儿子,他们才一直拖到2009年离婚。被拆迁的房屋,都是他负责出资、置地、建房,阿萍根本从未参与,所以这笔拆迁款与她无关。对此,法官认为,老韦被拆的房产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属两人共有,且两人离婚时没分割房产,因此阿萍有权分割。扣除老韦建房时的12万借款,阿萍应分得83万余元,老韦不服,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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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分居
丈夫一人忙活
借钱买地建房
上世纪90年代,老韦到海南当兵时认识了当地姑娘阿萍。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老韦复员回到家乡。1997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阿萍生了个儿子。因为要照顾远在海南的父母,阿萍常常往返于广西、海南两地。2000年开始,老韦到外地打工,阿萍就带着儿子在广西、海南、广东三地间辗转生活。
长期的两地分居,让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淡。2004年下半年,阿萍将儿子交由老韦及其母亲照顾后,独自离开广西。2009年6月,老韦和阿萍自愿离婚,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载明:“共同财产分割:无;债权和债务处理:无”。
就在两人分居期间,2003年,老韦的亲属代他垫资在邕宁区某村买了块宅基地,该地块的所有人是老韦。此后,老韦的亲属又代他垫付,办好了住宅的报建手续等。2006年,老韦组织人员施工建房,2007年建造完工。在建房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老韦还向亲属借款8万元。2016年初,老韦将因购买该地块及办理报建等手续向亲属所借的12万余元全部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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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
离婚7年后
前妻要求分拆迁款
阿萍和老韦离婚后,双方相安无事。“老韦发了,得了近200万补偿款哦……”2015年12月,阿萍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原登记在老韦名下的一栋住宅楼于2015年12月份被拆迁,老韦因此获得18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在阿萍看来,老韦拿到的这笔补偿款,自己也该有份。阿萍遂将老韦告上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半即90万元归她所有。
阿萍说,老韦买地建房时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在建房过程中,因为她长期与老韦两地分居,所以对老韦买地建房一概不知,因此在离婚时没有提及分割共有的财产。
对此,老韦坚称,他和阿萍2000年开始分居,2009年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其间,他们于2002年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内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书。阿萍是明知存在该楼房的,但在离婚时明确放弃分割。该被拆迁的楼房不属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阿萍不该来分补偿款。对此,阿萍不承认,老韦也没证据能证明阿萍是明知有该房放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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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前妻有权分割
婚内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阿萍认为被拆迁楼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她有权分割补偿款。现有证据能证实,老韦买地建楼均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后、离婚之前,故该房屋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予分割。但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共同财产分割:无”,也就是说,双方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且双方也未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列明,该夫妻共同房产阿萍明确放弃分割的权利。可见,阿萍在与老韦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之所以约定“共同财产分割:无”,是因为当时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和老韦隐瞒,阿萍对存在该楼房这一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情。#p#分页标题#e#
根据《婚姻法》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阿萍要求平均分割拆迁补偿款等费用,理由、证据充分,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此外,虽然老韦收到拆迁补偿费等共计180万余元,但在购买住宅用地及建造该楼房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老韦曾向其亲属借款共计12万余元,故应先扣减上述借款12万余元后,余额167万余元再由老韦和阿萍平均分割。日前,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定,阿萍可分割到83万余元。对该判决老韦不服,目前已提出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