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离异夫妇为看孩子,而在夫家门口大动干戈。随后,双方又走上法庭,指控对方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薛某和丈夫于2003年11月离婚,婚生男孩由男方陈某抚养。11月28日,薛某到陈家中看望孩子,顺便想要回户口簿。陈某打开门后,见是薛某,执意不让她进屋。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你推我搡时,薛某被推倒在地。两人被听到争吵的邻居拉开后。薛某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陈某推倒薛某,致使薛某受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考虑到陈某故意伤害行为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关于陈某要求法院追究薛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诉求不予支持,宣告薛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薛某首先非法侵入住宅为由提出上诉。2004年11月22日,在二审中,法庭主张调解,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双方同意,自愿放弃对对方的指控。陈某愿意给薛某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