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11岁女孩抚养案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   5月24日,因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告赵平安为原告生身父亲,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11岁女孩赵某的抚养请求。

    1992年5月,赵某之母杨文红(已婚)与赵平安相识后即同居,同年11月与前夫郭卫勇离婚,1993年8月赵某出生。在杨、郭婚姻存续期间,杨文红以其夫妻二人的名义领取了由市计生委颁发的二胎准孕证,杨、郭二人离婚后,杨又以二人名义向市计生委领取了准生证。赵某出生后,郭卫勇即以杨文红违反计生政策且赵某不是其与杨文红所生为由向有关部门检举,杨文红即以与郭卫勇离婚前一周与郭发生性关系而致怀孕为由,说明赵某系其与郭所生,相关材料被计生部门存放。杨文红离婚后继续与赵平安同居,1994年赵平安与他人结婚。女儿赵某由杨文红一人自行抚养。杨文红以赵某系赵平安亲生女儿为由要求赵平安承担抚养义务,被赵拒绝。赵某在杨文红的代理下将赵平安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平安不承认赵某系其亲生女,并向法庭提供了计生部门的相关材料以证实赵某系杨某与其前夫郭某的孩子,赵某及其母亲杨文红即向法庭请求为赵某与赵平安做亲子鉴定,被赵平安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提供不出赵某系被告亲生女儿的证据,且被告赵平安向法庭提供了赵某与其无亲权关系的证据,其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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