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拒绝给经适房产权加名,广州法援帮单亲妈妈打赢官司

  南都讯 记者张林菲 通讯员张颖达 阳树新 与前夫共同购置经济适用房,离婚后却无法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姓名,家在广州身患疾病的单亲妈妈吴某,独自带着女儿生活无着,去年2月,向广州天河区法律援助处寻求援助。最终,在法援律师帮助下,吴某顺利拿到变更产权后的房产证和拖欠的抚养费。据了解,天河区法援处一直将妇女儿童列为重点服务对象,近三年来共受理妇女法援案件1179件,未成年人法援案件383件。
 
  2003年,吴某与张某结婚。婚后不久,吴某患上精神疾病,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2016年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约定女儿抚养权归吴某,2009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待女儿成年后,将房产转至女儿名下。
 
  然而,此后张某却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由于房产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吴某也担心张某单方变卖房产,曾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房产产权加名手续,确认其是房产共有人。但张某坚持按离婚协议约定,待女儿成年后直接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因此一直不愿配合办理。
 
  吴某因病需长期服药,无法正常工作,花光积蓄后只能带着女儿寄居在亲戚家。手头拮据之时,她忧心女儿和自己未来的生活保障,于是向天河区法援处寻求援助,请求办理房产产权加名。2019年2月,天河区法援处指派了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勉玲承办该案。
 
  李律师接手案件,详细了解吴某顾虑后,梳理出该案承办难点——诉争的房产为经济适用房,吴某非广州户口,不是购房申请人,要求加名是否符合当下经济适用房政策要求?经济适用房离婚析产的产权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才可办理?因现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该争议难点未明确规定,如需补缴土地收益款才能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吴某、张某又没有补缴的经济能力,则吴某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针对难点,李律师提前联系相关部门了解经适房产权变更政策规定,确保吴某诉求有据可依,并计划为吴某申请了缓交诉讼费,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随后,李律师为吴某制定了维权方案,一是提起离婚财产析产之诉,请求确认吴某对房产享有50%的产权,张某需协助吴某办理房产产权加名手续;二是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请求张某支付抚养费。
 
  2019年6月初,天河区人民法院组织析产之诉第一次开庭,张某答辩称按现行政策,经济适用房不允许办理产权变更。对此,李律师建议法官向相关部门发函询问。9月初,法院再次组织开庭,双方对相关部门的复函予以质证,复函明确吴某要求确认其占有房50%产权依法有据。
 
  2019年12月中旬,法院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随后,李律师一边指导吴某联系张某到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一边积极与经办法官沟通,申请吴某免交诉讼费,并最终获得法院同意。
 
  2020年5月下旬,吴某顺利拿到变更后的房产证,另一宗抚养费纠纷案也得到法院支持,至此吴某终于解除顾虑,达成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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