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复婚再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判?

            原告王某与被告丛某于201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一气之下于2017年12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然保持联系,并于2018年9月10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复婚后仅半年时间,双方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并于2019年3月6日协议离婚。
双方第一次离婚期间,原告王某曾在2018年3月,将自己名下一处房屋进行售卖,并将卖房款350000元交付被告丛某保管。不久因装修等需要,原告王某从被告丛某处取走了200000元。再次离婚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丛某返还剩余150000元。丛某辩称,原告王某是为了与自己复婚,为了表明以后会好好过日子,从而赠与给自己的,且自己收到350000元后,用于双方复婚以后共同生活房屋的装修及购买家具、电器及置办生活用品,该赠与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自己没有法律规定的返还义务。现双方因为这笔钱款发生争议,各持己见,故诉至法院。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王某于2018年3月29日转账给丛某的350000元发生在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复婚之前,依法应属于王某个人财产。王某与丛某均认可王某自丛某处取走200000元,尚余150000元在丛某处,该150000元属于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在王某与丛某于2019年3月6日协议离婚后,对王某要求丛某返还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丛某提出的该350000元系王某对丛某的赠与,不应返还的抗辩意见,王某对此否认,且丛某未能举证证实王某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一旦离婚后婚姻关系即告终止。本案中的王某和丛某,经历了结婚、离婚、复婚又离婚的情形,期间离婚所破坏的婚姻关系和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层面上的延续性,他们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婚姻关系。王某和丛某的复婚行为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复婚后再离婚,亦是如此。从法律上看,王某和丛某离婚期间卖房所得的钱款,是王某的复婚前财产,而且王某并没有就该350000元的交付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当两人再次离婚时,丛某无权将其占为己有,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求,对被告丛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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