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景村法庭悉心疏导一起离婚纠纷案

“感谢,感谢法官不辞辛苦为我们及时化解了纠纷,又执行了判决,完全了结了我们的纠纷......”这是原告李某、被告韩某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均主动履行后向办案法官的道谢话语。

原告李某、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委是:原告李某、被告韩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约定被告韩某入赘原告李某家生活,被告韩某将房屋修起后双方结婚。后双方在原告李某所在地建起砖混结构四间上房两间厦房。2014年9月2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睦。2019年6月20日,原被告对双方婚姻及有关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并签字后,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因房屋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并曾向洛南县景村派出所报案要求处理。2020年1月13日,原告李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具状起诉被告韩某,认为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告韩某对其进行威胁、欺诈,签署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为由,请求判令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将位于洛南县景村镇韩湾村四组249号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判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韩某辩称离婚协议是原告李某写好后双方一起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不存在欺诈情形,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针对双方争议着重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2019年6月20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有双方自愿离婚,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位于洛南县景村镇韩湾村四组的自建房屋为婚前原告李某协助被告韩某所建的房屋,归被告韩某所有,位于洛南县景村镇韩湾村四组的老房屋及林场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协助被告韩某办理财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被告韩某负责;被告韩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2万元等条款。后被告韩某通过转账方式给付原告李某2万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李某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但经法庭多次调解,双方均未达成协议。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房屋归被告韩某所有,由被告韩某再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宣判后,原告李某扬言四处上访,之后将有关内容在互联网发布。景村法庭获悉后第一时间与景村镇综治办取得联系,并与原告李某接触,向其说明案件尚未生效,可通过上诉途径来解决,同时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和判决结果,对其提出的疑问一一进行解答,原告李某在法庭的疏导下情绪渐趋平稳,道出不满判决是背后有亲属挑拨的实情,法庭遂对其批评教育,并阐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李某终于想通。之后,经过法庭多次耐心疏导和协调,双方基本达成和解意向。

判决生效后,法庭及时联系双方,原告李某自动将争议房屋腾出,被告亦将4万元标的款主动履行。至此,该纠纷经过一系列周折后被圆满化解,当事人双方也解开了心结,达到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截止7月,景村法庭通过多种方式,执行调解案件30余件,执行判决案件3件,涉及执行款70余万元,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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