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离婚纠纷中“占便宜” 男子谎称70多万元房产买成30万元

成都高新区永丰路的一套房产,价格为30万元,你信吗?
 
7月1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中,因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采取了司法惩戒措施。
 
原来,高新法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候,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庭审中,杨某某称其在婚内购买的位于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4号附1号的房屋价格为30万元,款项来源于出售其婚前购买的成都温江区一套房屋,出售价格为28万元。
 
庭审中,法院向被告代理人明确告知,如果作出虚假陈述,将会受到司法惩戒,被告代理人仍斩钉截铁地肯定,确认上述价格。
 
2020年7月9日,在第二次庭审中,法院再次询问,杨某某于是当庭承认,他在高新区的房屋购买价格为70余万元,出售温江区房屋的价格为44万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法官认为,杨某某的代理人代表其在庭审中所做陈述的法律后果,由杨某某本人承担,尽管杨某某购买、出售房屋的时间距离现在的时间较久,但购房和卖房均为普通公民的重要事项,记忆可能存在模糊,“不可能出现如此巨大的记忆偏差,且相应购房价格系该案的关键事实之一,杨某某应当在开庭前反复回忆并予以确认。”
 
于是,法院认定,杨某某故意作虚假陈述,显著增加了案件基本事实查清难度、拖延了诉讼进程、妨碍法院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尤其是在明确告知虚假陈述的相应法律责任后仍不如实陈述,情节较为恶劣,为严肃法庭纪律、规范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严谨性,故对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戒,罚款5000元,杨某某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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