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办理离婚登记 日照一民政局工作疏忽被告上法庭

      因疏于审查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为精神病人办理了离婚登记,一民政局被告上法庭。6月9日,东港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这一违法的离婚登记。
 
     1988年,原告苏红芬与赵忠涛登记结婚。婚后因工作、家庭压力等原因,苏红芬不幸患上了“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04年8月,在苏红芬尚未治愈的情况下,赵忠涛带妻子来到被告某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并填写了离婚协议、离婚登记申请书等材料。民政局审查后认为二人符合协议离婚条件,即准予二人离婚,并颁发了离婚证书。苏红芬的父母在得知民政局准予女儿离婚的消息后,即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民政局准予女儿与赵忠涛离婚的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苏红芬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患有精神病,不具备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这一法律行为所需要的行为能力,更谈不上自愿,因此被告为原告苏红芬和第三人赵忠涛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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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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