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退彩礼钱,女方应退还吗?

经人介绍认识男友,不久便订婚同居,还与他们全家去东北做生意。原本以为觅得良人,却因为几年没有怀孕,被准婆婆多次辱骂,男朋友不但不帮她,还一同数落她。而当她受不了责骂提出分手,男方把她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订婚时的彩礼钱。近日,永州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4年,小柳经人介绍认识了男友小王,双方家长见面都对对方满意,两人随后订婚,小王家人前后给了5万元彩礼钱。
 
日子一天天过去,小柳迟迟没有怀孕,小王的妈妈越来越不满,甚至恶语相向。而小王不但不帮女友,还在旁边添油加醋。小柳心灰意冷,想跟小王分手。她没想到,男友把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她和她的父母退回当初订婚的5万元。
 
小柳觉得很委屈,她称,两人虽然没领结婚证,但是订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两人感情融洽。她在小王家多年,包揽了家务,在店里帮忙,小王从没给过她一分钱,有时候生活开支都要她掏钱,订婚时的礼金都用于共同生活了,不应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小王和小柳两人在订婚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小王要求被告小柳返还已经给付的彩礼,法院予以支持,但具体返还的金额,需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两人共同生活时间长达四年,并且在此期间小王帮助父母经营生意,小柳负责家务外,有时到门店帮助做一些事情。因此应当扣减相应的彩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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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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