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狗血了!北京一老人与妻子离婚,还惦记娘家房产,多次起诉

夫妻双方婚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
但如果有一方婚内取得的财产,是与兄弟姐妹共有的,离婚时还可以分割吗?
 
这个问题让家住北京已经83岁高龄的陈老头,至今耿耿于怀。五年前,他与前妻李老太离婚,本该在离婚时分割的房产,却被告知不能分割。
五年来,陈老头多次起诉均被驳回,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陈老头的前妻李老太兄弟姐妹四人,她排行第二,上面有个大哥,下面两个妹妹。
1984年12月,李老太的父亲去世了,于是,她的母亲将他们兄妹四人诉至法院,要求对位于北京市某村的房屋进行析产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1、院内五间北房归母亲、李老太和两个妹妹共同所有;2、门道房归母亲、李老太兄妹四人共同所有并使用;3、其余房屋及树木归李老太的大哥所有。
后来,李老太的母亲也去世了,其生前未留有遗嘱,其去世后,李老太兄妹四人也没有对其遗产进行分割。
李老太娘家老房置换三套楼房
分别登记在三姐妹名下
2011年10月,李老太与两个妹妹分别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换房户上楼协议书》,用父母的老平房置换了三套楼房,都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内,分别为1号房、2号房、3号房,三套房屋所有权分别登记在李老太和两个妹妹名下。
此后,陈老头两次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老太离婚。
2015年11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在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陈老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依法分割李老太名下的1号房,遭到李老太及两个妹妹的拒绝,她们认为三套房是三姐妹共同共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以1号房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未予处理。
2015年底,陈老头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再次将李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名下的1号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虽然登记在李老太名下,但李老太及两个妹妹并未对该房进行过析产继承,该房仍处于共有状态,所以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依法驳回陈老头的诉讼请求。
 
陈老头多次起诉分割均被驳回
2018年底,陈老头将李老太兄妹4人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三套房屋进行析产,并确认自己的份额。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李老太的大哥已于2016年因病去世,其继承人均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另外,李老太的小妹妹也在审理过程中突发疾病去世,其继承人坚持其意见,认为三套房是三姐妹共同共有的。
陈老头则认为,《换房户上楼协议书》是李老太三姐妹分别签订,三套房也是分别单独登记在三人名下,说明涉案房屋已经实际分割完毕。其中1号房是自己与李老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自己就应该有权利要求分割。
李老太姐妹则称,分别登记只是为了配合拆迁进行的临时登记,不代表产权归属,她们坚持认为三套房屋是三人共有的。
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涉诉三套房屋分别登记在三人名下,是否应当视为三人对涉诉三套房屋的实际分割。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三套房中包含李老太母亲的份额,在李老太母亲去世后,其继承人包含李老太的大哥,李大哥生前并没有放弃继承,所以,三人的产权登记行为不能视为对三套房的实际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因涉诉三套房屋尚未实际分割,陈老头应当待其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所以,法院驳回陈老头的诉讼请求。
2019年,陈老头再次将李老太及其妹妹、小妹夫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将他们共有的三套房产予以析产,并将李老太的房屋份额与自己平分。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至今日,不知道陈老头是否得偿所愿,拿到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
早在离婚诉讼的时候,李老太的妹妹就曾说,陈老头与自己的姐姐结婚五十多年,之所以不顾一切地要离婚,还这么执着要分房子,都是为了供女儿私用。#p#分页标题#e#
虽不清楚这其中有什么恩怨纠纷,但可怜天下父母心,儿孙终究是自有儿孙福,也希望陈老头能够安度自己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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