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大多是原告以较大的物质代价换取冲出围城的自由(多以协议),或法院依法判令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适当照顾弱势一方而终结离婚案件。但这次,我的当事人(外方)哪怕愿意给对方一笔巨大的财产,但由于对方认为我的当事人是其人生的金矿,而对其离婚进行了疯狂的阻击!不是因为感情,全是MONEY惹的祸!因为他们的语言完全不能沟通,婚后对方做的唯一的一件是,是拼命敛财!
一审由于法官对涉外案件的法律知识,纵容了对方无休止的拖延开庭,即使对方并非行使法定的权利,也使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一审,审理期间竟然长达近2年!以致外方差点投诉法官是否受贿对方!但依我看来,实属法官对法律知识的不确定,导致行为六神无主。更为奇怪的是,一审被告在一审时同意离婚,同意自己拿走绝大多数财产,法院据此判决,可被告竟然上诉了,上诉理由:不同意离婚!(一审其签署的庭审笔录清楚记录同意离婚,分割的财产已经落其袋为安了)。此时,不知道背景知识的各位是绝对看不懂的:对方只是为了拖延判决生效的时间,以配合国外对方正提起的诉讼。一旦上诉,则拖延的时间短则一个月,长则1年!司法程序,可以因为私利而被利用,不知道是法律的悲哀,还是钻此法律空子的人的悲哀!
并不复杂的离婚案件,历时近2年多,司法程序被对方肆意的滥用,而我们一审的执法者,由于对涉外案件程序的生疏,法理的不精,客观上配合了对方对司法资源的滥用,如果不是我每一步与一审法官据理力争,解除其对法律程序与实体的担忧,估计拿到这个案件的生效判决真得遥遥无期了。
呼吁我们的法官更加有理有据地,维护法律的尊严,让一切玩弄法律的小伎俩皆无法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