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母状告继子女遗产股票怎样分?

   因丈夫汤老先生去世前未留遗嘱,现年70岁的梁老太,为分割继承丈夫拥有在证券公司的股票及资金余额,把4名继子女告上法院。而继子女则认为父亲生前曾向女儿阿英借款13万元,认为应先扣除借款后,有剩余部分再作分割。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汤老先生名下证券账户内资金余额6098.09元和股票均归长女阿英所有;另阿英支付后母梁老太财产折价款61235.96元,支付阿英3个弟弟每人财产折价款各10205.99元。
    汤老先生与前妻婚后生育有子女4人,1989年前妻因病去世。1993年6月下旬,汤老先生与梁老太再婚后没有未育,而当时前妻的子女最大阿英是41岁、最小的弟弟是32岁。2004年1月8日,汤老先生患病去世时未留下只字片语遗嘱,截至2008年8月18日止,汤老先生开立的股票账户内拥有有民生银行10244股、海星科技2231股、ST大唐2680股、龙头股份156股及爱建1950股股票和资金余额6098.09元。
    2008年5月末,梁老太起诉到法院称,汤老先生在证券公司拥有的股票,系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现4名继子女在父亲去世后,将股票账本等资料全部拿走。提出其中一半归自己所有,另一半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原被告按法定继承各得五分之一。
    法庭上,汤老先生的子女辨称,父亲在去世前曾向长女阿英借款13万元。在老父亲去世时,继母梁老太当着众人的面将汤老先生股票卡给了长女阿英,并言明该卡是长女阿英的钱款,此举可看作是向阿英归还借款行为,上述股票和余额资金,则不应视作汤老先生遗产进行分割。还认为梁老太主张分割遗产已超过时效,认为若这些股票和资金若属于遗产,应扣除向阿英借款13万元之后,再作均等分割。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若涉及的遗产发生继承分割,则将涉诉股票归阿英所有,由阿英根据2008年8月18日的收盘价计算折价款。因梁老太不同意调解,致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汤老先生于2004年1月8日报死亡,在他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来分割。因汤老先生与梁老太系夫妻关系,法律规定应当将共有财产一半分出给梁老太,其余部分为遗产来继承。根据双方在审理中的意见,汤老先生名下的股票及资金余额计10.2万余元归阿英所有,再由阿英按价值支付梁老太和阿英弟弟们的财产折价款。至于阿英声称汤老先生生前向她借款13万元,梁老太又将上述股票和账户余额资金归还她,虽提供了2名证人作证,但因证人证言系传来证据,到庭作证内容前后矛盾,又鉴于汤老先生死亡后财产未进行过分割,则不违反诉讼时效,遂法院作出了判决。(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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