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薪酬是期权提前支取?

  有网友分析今年5月份京东宣布的CEO刘强东“未来十年一元薪酬计划”,认为刘强东已将自己未来十年的薪水和奖金提前透支,价值约26.5亿元,而这26.5亿元属于婚前财产,在未来十年中,刘强东“收入仅为10元”,“如果刚刚缔结的婚姻遭遇变故,这26.5亿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实真的如网友所分析的那样吗?
  透支十年薪酬转为婚前资产?
  关于刘强东是否透支了“未来十年薪酬”,首先需要了解这个“一元薪酬计划”到底是什么?关于这个计划,京东公布的信息足以说明问题:“在2015年5月,董事会批准了公司董事长兼CEO刘强东先生为期10年的薪酬计划。根据此计划,刘先生在未来10年间,每年获得现金工资人民币一元,此外不再获得任何现金奖金。根据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他获得期权,有权以每股16.70美元(或每存托凭证33.40美元)购买公司A类普通股总计2600万股,约合公司已发行股票的0.9%。根据一项10年期行权计划,他有权在每年的授予日行权10%。在此10年间,公司将不再授予刘先生其他任何股权激励。”
  从京东官方公布的这个信息来看,不存在所谓的“透支未来十年薪水”。薪酬的支付有股权和现金两种方式,无论以何种形式支付,薪酬都是因为过去的劳动支付的,提前制定薪酬计划并不等于实际支付薪酬。京东公布的信息也明确说明了刘强东获得的是一种期权,并且“每年行权10%”,可以理解为刘强东所获得的“期权”是由京东每年等额支付给他的,毫无疑问这些支付都是发生在刘强东与“奶茶妹妹”领结婚证之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这些财产应当认定为婚后财产。
  “十年薪酬26.5亿”是误读
  刘强东未来十年薪酬真的高达26.5亿元吗?这也是网友的误读。根据京东的股权激励计划,刘强东获得的并非京东的股票,而是购买京东股票的“期权”。“期权”是在期货基础上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在契约基础上,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未来选择权。
    通过京东公布的信息可以看出,刘强东获得了以每股16.70美元的价格购买京东2600万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每年可行权10%。也就是说,刘强东与京东签订了一份在未来购买京东股票的合同,不论未来京东的股价如何变化,刘强东购买这2600万股的价格均为每股16.70美元,刘强东可以选择以这样的价格购买京东股票,也可以选择不买,这就是期权的含义。因此,如果刘强东真的购买全部2600万股股票,他首先需要掏出大概26.5亿元的人民币现金,至于购买这些股票是赚是赔,就要看京东股票的市场价和16.70美元比是高是低了。网上“26.5亿元”言论,可能误认为这每股16.70美元的2600万股股票是一次性发给刘强东的薪酬了。
  依股权所得收益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该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如果股权是夫妻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资产购买的,该股权产生的收益是否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强东购买的股票产生的收益,不论购买股票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也不论购买股票的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期权需收益确定才能分割
  对于股票期权而言,情况就比较复杂。首先,股票期权本身并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的股票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目前,很多企业采用这种“低薪酬、高期权”的“股权激励机制”以留住骨干、精英,让企业和员工成为利益共同体从而促使员工为企业努力工作。由此可见,这种股票期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未来收益与持股人的辛勤工作是分不开的。若分割股票期权,一方的利益是以另一方的劳苦工作为条件而获得,显然对持有期权的一方很不公平。#p#分页标题#e#
  其次,行使股票期权转化成的股票收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股票期权的行权需要员工在未来的时间内为公司努力工作,股票期权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种薪酬计划,因此,行使期权所取得的股票收益也是一种劳动所得。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婚后夫妻一方劳动所得,是和另一方的家庭劳动付出分不开的,行使期权所取得的股票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股票期权必须经过行权确定收益后才能分割。股票期权并非确定的财产性权益,权利人对于是否购买股票具有选择权,这种股票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需要满足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一系列条件,必须等待期权能够转化为确定的、可实际取得的股票收益时才可以分割。因此,分割的是期权转化的股票收益,而非股票期权。
  我国对期权取得的收益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已存在相关判例可以参考: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的二审判决中明确,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期权,婚后行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下级法院的批复中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期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部分期权已经可以行使并转化为财产性权益,虽然期权持有人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对于刘强东婚前已持有的京东股权和其他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分红、配股等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刘强东已有的京东股份只要有配股、增值和分红等收益,都有“奶茶妹妹”的份。至于刘强东在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只要期权行使的条件在婚姻存续期间达成,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收益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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