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离婚后债务应否共同承担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甲从乙处借款3万余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没有约定借款用途,甲的配偶丙没有在借条上签字。2015年1月,甲与丙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所借的外债由甲偿还,丙不承担还款责任。2014年8月,乙起诉要求甲、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甲、丙应当共同还款。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此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案例,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擅自借款,最终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仅有夫妻一方签字,应当属于签字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特性以及日常家事代理权,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举债,原则上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未签字的夫妻一方要想不承担还款责任,需要举证证明签字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签字方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财产采取AA制并且债权人知道该财产约定。除此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7条,以下债务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1.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未经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除上述情形以外,其他情况一律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外,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共同债务作出的特别约定,并不阻碍债权人继续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甲从乙处借款3万余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没有约定借款用途,甲的配偶丙没有在借条上签字。2015年1月,甲与丙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所借的外债由甲偿还,丙不承担还款责任。2014年8月,乙起诉要求甲、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甲、丙应当共同还款。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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