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探视女儿遭拒 诉至法院维权获支持

   金城江讯一对80后夫妻因生活琐事吵闹不休,最后分道扬镳。离婚后,女方想探视女儿,遭到男方的拒绝。女方一纸诉状把男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允许原告每星期六探望女儿一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日前,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宣判这起案子,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2009年5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考虑到女方生活比较艰辛,双方约定女儿在离婚后随男方生活,一切费用由男方负责,女方可随时探望女儿。同日,原、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女方思女心切想去探视女儿,却遭到男方的拒绝。女方诉至法院维权。
  该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义务协助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不得妨碍该权利的行使。本案原告行使探望女儿这一权利时,应首先考虑到是否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及其学习生活的正常开展;被告应当尽力协助配合原告正常行使该权利,不得以各种理由、借口妨碍和阻拦。
  因双方就如何探望女儿未能协商一致,故法院从未成年人的生活作息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同时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工作、生活上的方便,确定原告每星期六探望女儿一次为宜,包含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在内。具体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交接等,原、被告应妥善协商处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每周的星期六探望女儿一次,包含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在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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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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