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家庭暴力 想离婚担心住所

社区某女士,现年50多岁,家庭3口人,住房2间,文革产。

丈夫脾气暴躁,某女士经常遭受其无理殴打,多次被毒打成轻微伤、轻伤、重伤,最严重的一次,左腿被打得无法行走,精神受到严重摧残,但为了孩子一直忍受。

现在女儿已长大工作,该女士来妇联求助,并想离婚。由于本人没有其他住所,想问离婚后文革产住房是否有部分承租权?

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鑫(联系电话*******)解答:

根据某女士的描述,某女士丈夫对其长期殴打行为已构成实施家庭暴力,某女士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如协议不成,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需要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诉讼离婚时未提起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对其住所的问题,文革产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未发还产权的文革产房屋仍属于公产房,大多数不具备《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涉争房屋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咨询直管房管部门,但如果没有相关产权或承租权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分割障碍。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当事人描述推测,该文革产房屋的最初占用人可能为男方或男方父辈,如果女方离婚后无房居住,可由占用房屋的男方对女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最后,建议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这样可保留出警记录或笔录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就医时要保存好病历、诊断证明书、x光片等材料,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便离婚或维权使用。必要时可以请求妇联、司法机关的帮助或选择刑事自诉。总之,面对家庭暴力不能一味的忍让退缩,要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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