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民政司关于香港政务总署出具的《未婚声

北京市民政局:

  你局(86)民民字第215号《关于政务总署出具的〈未婚声明书〉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向有关方面查询,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香港政务总署不属于我部一九八三年颁布的《关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规定的出证机构。因此,该机构(包括香港各区政务处)所出具的《未婚声明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复。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