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5)豫法字第11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我国公民郭国选与蒙籍配偶苏和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应按照1964年3月19日内务部“关于如何处理案件的批复”,征询女方意见后再行处理。至于征询意见的办法,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去信我国驻蒙使馆,请他们协助征询女方意见。给驻蒙使馆的信,应抄送外交部,并由外交部转递。

最高人民法院
1965年12月6日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