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婚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赣财综[2004]36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婚姻状况证明书工本费更为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工本费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门接此通知后,尽快与当地物价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婚姻状况证明书工本费更为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工本费的复函赣财综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婚姻状况证明收费更改为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收费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经省政府同意,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3年江西省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已设立婚姻状况证明收费项目。按照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和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婚姻证明”改为“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据此,同意将婚姻状况证明工本费改为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工本费,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当事人填写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时,收费标准仍执行原婚姻状况证明工本费的规定,即每份(张)收取工本费壹元。

  婚姻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需要选择填写如下《表》、《单》、《书》和《决定》(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撤消婚姻申请书、关于撤销某某与某某婚姻的决定、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办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时,婚姻登记机关要无偿提供,不得收取工本费。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书、婚姻状况证明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行字[1997]17号、赣财综字[1997]40号)文中相应的规定终止执行。

  婚姻登记机关须持本文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江西省民政厅 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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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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