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车撞伤他人 被判支付抚养费

就职于福清某面粉加工厂的林先生突然开动车辆,致使在车后关门的阮先生被撞成重伤。阮先生要求面粉加工厂承担其祖母、父亲、儿子的抚养费,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福清市法院经审理,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7万多元。

  工厂职工心急开车不慎撞伤务工者

  今年4月8日上午,林先生将装满麦皮的货车,开到福清龙田镇的一家米店前面,临时雇贵州籍务工者阮先生随车卸麦皮。

  卸完麦皮后,阮先生关车门时,林先生因急于开车,造成阮先生被车门撞伤。经医院诊断,阮先生肝破裂。

  阮先生手术后出院。医院建议他出院后休息一年。经司法鉴定,阮先生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面粉加工厂支付阮先生医疗费2.8万多元。

  务工者索赔未果 只得上庭告工厂

  阮先生家中上有年迈的父亲和祖母,下有正在读书的孩子,妻子又没有工作,此次受伤后,他几次找面粉加工厂和林先生索赔未果,只得将对方告上法庭。

  庭审中,福清市某面粉加工厂提出:林先生是该企业雇员,其民事责任当然由面粉加工厂承担,但阮先生的赔偿请求数额过高,应予以减少。同时,阮先生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被告认为,阮先生要求面粉加工厂承担其祖母、父亲、儿子的抚养费,有失妥当。他没有证据证明其父亲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因此面粉加工厂不应支付其父亲的扶养费;阮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没有赡养能力,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子女没有抚养能力的,孙子才有抚养义务,因此阮先生对祖母并无赡养义务;阮先生应和妻子各承担儿子一半的抚养费,而不是都由阮先生承担。

  法院判决厂方赔偿各项费用7万余元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阮先生临时受雇于福清市某面粉加工厂,在从事雇佣工作时被该面粉加工厂职工林先生驾驶的货车车门撞伤,厂方应负赔偿责任。

  就被抚养人的范围及抚养费的数额问题上,法院支持了面粉加工厂的主张,即该厂只须承担阮先生儿子一半的抚养费。

  法院最终判令面粉加工厂应赔偿阮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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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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