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不足 儿告父获支持

儿子应是父母心头肉,即使离婚了也不能亏待孩子。近日,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子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张春生每月支付给原告张军的生活费由150元增至400元,原告张军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医院、学校的票据由被告张春生承担一半。

  2006年11月7日,原告张军(男,8岁,在校学生)的父母离婚,原告张军由母亲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至张军成年止,现在原告要上初中了,各种费用不断增加,物价又上涨,已难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支付一半。被告却以体弱多病为由拒绝增加抚养费,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原告母亲现生活有困难,被告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已难以维持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考虑到被告每月工资收入1400元,承办法官遂依法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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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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