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19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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